昨天,家住房山区的张大姨赶到地税局去咨询近日她遇到的一件困惑事:今年51岁的她,从原行政单位提前4年办了内退手续,单位一次性发给她5万元的补偿金。可当她拿到钱时,却发现少了100元,询问方知单位已替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原来这类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在京地税个(1999)684号规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可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单独计算月应纳税款,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
计算发放:应纳税额=[(-次性收入÷所属月份-费用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
为此,张大姨此次取得的5万元收入应纳税额=[(50000/48-1000)×5%-0〗×48=100元